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2号
关于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健康,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环境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的要求,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属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铅蓄电池 环评 权限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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