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0〕192号
关于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的函
珠江三角洲各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
为推进亚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2010〕18号)的要求,各市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建成市级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互享。目前,东莞市已实现每天定时自动上报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珠海市也已经试传输排气检测数据,但其他城市未按时完成市级机动车监控中心的建设或改造,实现检测检测数据自动上报。
为了推进市级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中心及应用系统的建设,尽快实现排气检测数据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上报省数据规范》的要求上报数据,我厅将组织技术人员于7月10至24日到各市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请各市积极配合该项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名单7月10日前报省厅大气处。
同时,考虑到个别城市经费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建设市级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中心,这些城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暂时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向省中心联网上报数据,市级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登录省中心系统使用该系统部分功能,查询和分析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有需要的城市请直接和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
二○一○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段献忠 020-85267640
省环境信息中心:郑 灿 020-85518895
主题词:上报 机动车 数据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