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会〔2010〕32号
关于举办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的要求,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为全面开展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合今年工作计划,我厅拟于2010年6月起筹办若干期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国家机动车排气排放标准以及我省新颁布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包括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 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63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T594-2009《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其中:
①广州市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培训内容为: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
②珠三角其他城市(广州市除外)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培训内容为: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
③珠三角以外城市安全性能检测站培训内容为: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法;
④环保系统路检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为:双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法和遥测法。
(三)机动车发动机燃烧理论及污染物生成机理。
(四)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原理、结构、校准及现场使用演示等。
二、培训对象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环保检验机构以及环境检测站等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将根据各地级市实际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考核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大类,成绩合格者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给上岗证。
(二)培训班从6月中旬开始,由于亚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需要,珠三角各市培训工作定于7月15日前完成。
(三)由于时间紧迫,请珠三角各市抓紧做好培训人员统计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提供实操场地、车辆和检测设备。
(四)请珠三角以外城市环保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并尽快统计培训人员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五)培训费用:580元(包括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办证费用),食宿自理。
五、承办单位
2010年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培训班由广东省中寰环保技术推广所负责承办,负责培训班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2010年机动车排气检测上岗培训报名回执
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及电话:钟丽娟 020-8753 5066 ,陈勇 020-8753 5557
传 真:020-87531751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附件
2010年机动车排气检测上岗培训报名回执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出 生 年 月 |
性别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职称) |
文 化 程 度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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