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0〕692号
关于立即关闭梅县发电厂B厂3、4号机组的函
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9日,经国务院授权,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广东省政府签订了《广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并将你公司梅县发电厂B厂3、4号机组(2×125MW)纳入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表,要求投运时间为2009年底前。到2009年底,该两台机组未建成烟气脱硫工程,你公司对其采取了停产措施。但今年以来,该两台机组又恢复生产,违反了《广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
为确保《广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项目的完成,履行总量削减责任,我厅要求你公司立即关闭梅县发电厂B厂3、4号机组(2×125MW),并将关闭情况于6月21日前报送我厅。否则我厅将向省政府报告,追究你公司没有完成脱硫任务的责任,同时向环保部报告,对你公司进行限批。
专此函达。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天征 020-87531919)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函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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