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0〕147号
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资〔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各事项的报批程序,加强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管理。
二、各单位要对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书面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详见财教〔2009〕495号文)在7月5日前报规划财务处。
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小玲 87531870)
主题词:转发 资产 使用 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