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0〕54号
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随着污染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在减排考核中越来越注重“三大体系建设”,并自2009年起启动了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虽然我省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启动较早,但验收工作却滞后于国家的要求,部分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与国家标准也存在较大差距。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打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翻身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各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全部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高验收工作质量,为全面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中的作用。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4月30日前)。
各地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进行自查,尚未验收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二)整改落实阶段(5月31日前)。
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已建成的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开展预验收,对未达验收条件的监控中心和自动监控设备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现场核查阶段(6月30日前)。
结合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省环境信息中心对市级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进行技术验收。
(四)项目整体验收阶段(7月31日前)。
在各地完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等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对各地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根据粤环〔2008〕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的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市级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进行技术验收,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制定详细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快验收工作进度。各地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粤环〔2008〕99号附件《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已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组织验收,对已建成的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开展预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要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如期完成验收任务。
(三)根据全省2010年总量减排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把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及运行作为今年监管减排的重点工作来抓。我厅将对各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项目执行情况不力、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的地方,将从总量减排考核中扣减监察系数,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因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滞后影响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地市于4月30日前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和自查情况报至我厅,并于各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我厅将于每个阶段派出工作组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各地市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广东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2.广东省市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鹏 020-87537854 传真:020-87537834
E-mail:chenxiaopeng@gdepb.gov.cn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 验收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一
广东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为做好全省国控企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我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正常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包括已建系统、新建系统以及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三)《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三、验收组织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四、验收程序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在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资料后,由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五、申请验收的条件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二)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三)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比对监测等技术检测评估,且技术检测评估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六、实施验收步骤
相关的技术指标参照粤环〔2008〕99号附件《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一)验收监测。
现场验收监测完毕,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需编写并提供技术检测评估报告一份,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提供的在线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仪器安装、初调、调试、性能检测(线性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以及试运行的有关记录和报告;验收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站房建设,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排污口、采样点位和监测项目设置规范性,监测仪器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一对一监测),以及验收比对监测报告等。
(二)联网验收。
地市级环境信息中心按照验收标准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检查数据采集和传输的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并进行传输数据、现场存储数据和现场显示监测数据的比对以及联网稳定性考核,地市级环境信息中心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信和传输做出评价并出具联网评价报告。
通信稳定性 |
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内重新上线; | |
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率为5次以内; | |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 | |
数据传输安全性 |
对所传输的数据要按照HJ/T212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
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 | |
通信协议正确性 |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要符合HJ/T212中的规定,正确率100%。 |
数据传输正确性 |
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00%。 |
联网稳定性 |
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
现场故障模拟恢复试验 |
现场验收过程中,人为模拟现场断电、断水和断气故障,在恢复供电等外部条件后,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自启动和远程控制启动。在数据采集传输仪中保存故障前完整分析的分析结果,并在故障过程中不被丢失。数据采集传输仪完整记录所有故障信息。 |
(三)组织验收。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评价报告和环境信息部门出具的联网评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完成比对监测评价报告和联网评价报告的审核,并对现场端进行考核,主要包括:
(一)检查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数量、合格证、质检报告、环保认证产品标识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二)检查仪器的安装位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三)检查仪器的功能、系统设定指标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四)检查仪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与招标文件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评价报告、联网评价报告、现场端考核情况及验收组验收意见,作出验收批复,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二
广东省市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方案
为指导各城市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验收工作,结合环保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考核工作等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条件
(一)各地市须对比环保部关于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规范,确认已经达到建设的标准。相关的规范包括:
1、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
2、《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二)各地市须核对自动监控站的点位的基础信息,包括监测点位设置、监测因子及应测次数等,并把基础信息上报到省监控中心。
(三)各地市自动监控中心平台需根据《广东省自动监控信息交换技术规范》(粤环函〔2007〕1163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数据源节点的要求,向省监控中心平台报送在线监测数据一个月以上。传输到省监控中心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需要达到数据传输验收指标要求。
二、数据传输验收指标要求
待验收的在线监控站在一个月内的:
●市监控中心与省监控中心网络连通率≥99.9%,丢包率≤1%;
●实时监测数据连通率≥80%;
●历史监测数据完整率≥80%。
三、验收步骤
(一)各地市预验收。
1、地市环保部门自行组织预验收。
依据本方案的验收条件和要求,对城市自动监控中心的设施、数据传输、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核对。
填写《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
2、汇总验收资料,编写验收报告。
(二)现场检查。
各地市向省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组提交自查表和验收报告。经省验收组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到监控中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硬件设施、应用系统环境、应用软件、监控端专用设备、显示系统环境、网络及安全系统、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建设与环境保护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2、数据采集情况、传输网络建设与环保部相关规格、性能等规定的符合情况;
3、数据上报到省监控中心的完整率、异常率报表;
4、监控中心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制度、运维保障等情况;
5、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市级)》(详见粤环〔2009〕21号附件)的达标项目进行复核。
(三)编写报告。
省环境信息中心对通过现场检查的市级监控中心编制技术验收报告,并报省厅备案通过验收。对没有通过现场检查的地级市自动监控中心,编写反馈意见,指出其存在不足,并报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待其整改完成,再进行现场检查。
相关文件列表:
一、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二)《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附件3);
(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
(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五)《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二、广东省验收和计算统计率的标准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
(二)《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值守和预警制度(试行)》(粤环〔200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