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10〕36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
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
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各地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2008〕99号)要求,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各地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全部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厅环境监察局。
二、加快联网进度,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与省级监控中心稳定直传。各地市必须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要求,加快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国家HJ/T212标准匹配改造工作,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稳定、完整联网传输数据。
三、加强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在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加大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现场核查力度,加强监督考核,全面实施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发挥其作为环保监管手段与污染减排依据的重要作用。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市必须高度重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我厅将结合总量核查,组织对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联网、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结果纳入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内容。
二○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陈晓鹏 020-87537854,传真:020-87537834
E-mail:chenxiaopeng@gdepb.gov.cn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自动监控 转发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