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0〕333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19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征求意见组织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量大,是环境保护重点监控对象,环境管理要求高,监管任务重。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全面、准确,并符合环境管理需要,请你们认真组织辖区内区、县(县级市)环保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特别是对于重金属及直排海企业要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提出纳入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建议。
二、认真核实企业名单
按照《关于征求〈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五《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认真审核企业名单,不符合筛选条件的应予以剔除并说明理由。对排污量填报错误的企业,应详细说明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设计产量、污染治理设施工艺,以污染源普查规定的排污系数对原填报的排污量进行校核,校核后符合筛选条件的仍应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三、认真核实企业有关信息
认真核实《关于征求〈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二、三、四中企业有关信息,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填报附件一,确保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准确、不重复。
请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汇总报我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伟 020-83549809
Email: gdhjtj@gdepb.gov.cn
主题词:环保 国家 重点 名单 函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关于征求《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