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0〕363号
关于重污染行业项目建设环评文件
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分级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珠环〔2010〕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环评文件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进入经审查通过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须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应按照原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若设立专门园区,其环评文件应由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执行相关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瑞 020-85516390)
主题词:环保 重污染行业 审批权限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