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0〕4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
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科学发展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厅领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环保厅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
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确保我厅各项主办事项和参与办理事项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省环保厅主办事项(2项)。
1、建立完善减排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体系。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准入制度(环评处主办);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处主办);
逐步实施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总量处会水处主办);
制定实施促进减排的市场准入标准(环评处主办);
推动建立环保型产业体系(监测科技处主办);
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总量处主办);
建立全面反映环境使用、环境损害、污染物处置的环保价格体系(总量处、法规处、环监局、大气处主办);
研究建立环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总量处主办);
培育减排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监测科技处会总量处主办)。
2、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
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构筑以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框架的基本生态安全体系(生态处主办);
借鉴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全国领先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财务处主办);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环保监测及评价体系(监测科技处主办);
实行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制度(环监局、总量处、法规处主办);
广泛开展环保、生态、绿色创建活动,推进城市建设与生态建设一体化(规划财务处、生态处、宣教交流处主办);
建立健全流域区域联防联治机制(水处、大气处主办);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防止污染向山区和农村转移(生态处主办)。
(二)省环保厅参与办理事项(13项)。
1、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点突破。
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监测科技处配合)。
2、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大力开发节能、环保型电器,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材业(监测科技处配合)。
3、组织实施“十大创新工程”。
抓好环保与资源综合领域的自主创新(监测科技处配合)。
4、建设循环经济系统工程。
制定清洁生产总体规划(监测科技处配合);
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大气处配合);
推广节能、节水及综合利用技术(监测科技处配合);
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综合利用率为重点,构建企业、园区、城市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框架,全面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监测科技处主办);
建成30个循环经济工业园,推进建设湛江钢铁、惠州大亚湾石化、茂名石化基地等重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监测科技处配合);
全省一半以上的大中城市建设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财务处主办);
引导、整合、规范、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积极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利用、高效照明示范、餐橱垃圾回收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气处配合);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规划财务处配合)。
5、编制和实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开发效率,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规划财务处配合)。
6、创建大珠三角宜居创业的优质生活圈。
全面推进与港澳社会管理、人民生活、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宣教交流处主办)。
7、加强高端产业招商引资。
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制定利用外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完善外资项目的环保等准入标准(环评处主办)。
8、推进宜居城乡建设。
开展“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活动(规划财务处、生态处配合);
实施“碧水、蓝天、绿地、宁静”工程(水处、大气处主办);
开展生态文明万村绿大行动(生态处配合);
200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的中心镇、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县城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水处主办);
加大珠三角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协调联动治理灰霾天气和河流污染(大气处、水处主办)。
9、建立健全高水平应急管理体系。
强化政府应急管理职能,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全面提高开放条件下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办主办)。
10、完善生态建设机制。
探索建立与生态保护挂钩的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探索建立合理利用资源和生态补偿机制(规划财务处、生态处、水处配合)。
11、建立和完善减排排名、问责和公布制度。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健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总量处主办)。
12、编制和公布地区科学发展指数。
根据都市发展区、优化发展区、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四类区域的不同特点,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确定共同指标及类别指标、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科学评价各地发展水平(总量处配合)。
13、实施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办法。
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其推动科学发展的“指挥棒”作用(总量处主办)。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有关处室要根据《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行动纲要》(粤办发〔2009〕36号)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落实工作责任的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和自身职能,结合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促进工作落实上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监督,抓好落实。
为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处室要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厅办公室要将工作责任落实列入政务督办事项;党办要跟踪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紧密跟进工作进度,促进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