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10〕26号
关于印发《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汕尾、清远市环保局:
为保障广州亚运会期间良好的空气质量,保证各项赛事顺利进行,现将《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州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广州亚运会 环境空气 监测预警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印发
附件
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环保厅对第16届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亚运期间广州及周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特组织有关监测单位在现行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和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网的基础上,开展亚运期间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为亚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和利用现有监测网络资源;
(二)增加必要的运动场馆监测点;
(三)开展亚运综合监测;
(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五)加强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六)开展日报与预警预报;
(七)统一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承担单位
(一)监督协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重点城市:广州、佛山、东莞、汕尾4个设有亚运项目的城市。
(三)配合城市:深圳、珠海、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清远7个周边城市。
四、监测时间
(一) 2009年11月1日~12月31日;
(二) 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
五、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一)监测点位。
包括三部分:1、城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网络所有测点;2、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所有测点;3、主要亚运场馆和运动员村的测点。
(二)监测项目。
1、城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气象5参数。(已具备臭氧监测的测点,要求开展臭氧监测)
2、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测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5参数。
3、主要亚运场馆测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颗粒物细粒子(PM2.5)、气象5参数。
4、能见度观测点:设有亚运场馆的城市(广州、佛山、东莞、汕尾)应在重要场馆、运动员村等重要位置设立能见度(灰霾)测点,监测大气能见度和相对湿度,用以掌握当地和场馆大气能见度(灰霾)情况。
六、QC/QA要求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各测点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
(二)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各测点统一按照“粤港珠江三角洲空气监控系统质控手册”执行。
(三)各相关城市、各测点在2009年11月1日~12月31日和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必须确保监测数据的捕获率达到85%以上。
(四)为确保数据质量,省环境监测中心将对各城市相关测站进行质量考核和比对抽测。
七、数据上报要求
(一)上报内容:所有城市测站、每种污染物、每小时的监测结果;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每个测站、每种污染物、每小时监测结果;主要亚运场馆和运动员每种污染物、每小时的监测结果,相应的气象5参数和必要的能见度观测数据。
(二)上报时间:逐时。
(三)上报方式:各城市将监测数据以TCP/IP传输协议上传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收集数据后直接传输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的数据服务器。省监测中心的数据接收服务器端口为:××.××.×××.××:××××(端口和具体操作方式待定)。
八、信息发布
各城市按国家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对外公布本市各测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空气污染指数 (API),臭氧(O3)可以提供给亚组委作为参考,颗粒物细粒子(PM2.5)和能见度指标仅作为内部分析资料。
九、任务分工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
1、协调和监督各相关城市做好亚运空气质量监测、质控和预警预报工作。
2、组织编制“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的维护运行、质控和信息发布。
4、收集广州以外相关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传输至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收集广州市城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数据和主要亚运场馆监测数据。
6、协助广州市有关部门开展区域空气质量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按要求开展本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质控工作。
2、制定《2010年第16届广州市亚运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案》,设立本市亚运场馆空气质量监测点并负责实施。
3、2009年11月1日~12月31日组织全市空气质量综合监测和综合演练。
4、负责本市及相关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保密工作。
5、负责将广州亚运主要场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给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天一次)。
6、负责亚运期间广州市及周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综合分析,配合亚组委环境保障部(或广州市环保局)发布广州市环境质量信息。
7、配合市环保局亚运期间广州市空气质量的预警预测。
8、配合环保局,对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或采取的各类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9、配合环保局对外解释亚运期间广州市空气质量状况和有关情况。
(三)佛山、东莞、汕尾市环境监测站。
1、按要求开展本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质控工作。
2、设立本市亚运场馆空气质量监测点并负责实施。
3、按要求上报相关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4、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广州市做好其他与亚运空气质量监测相关的工作。
5、负责本市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6、汕尾市由省监测中心负责协调、组织技术支持工作。
(四)深圳、珠海、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清远市监测站。
1、按要求开展本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质控工作。
2、按要求上报相关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3、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广州市做好其他与亚运空气质量监测相关的工作。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十、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一) 2009年11月15日:省环境监测中心向省环保厅上报“第16届广州亚运会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各相关城市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本市亚运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其中广州、佛山、东莞、汕尾四城市上报亚运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方案。
(二) 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开展亚运同期空气质量保障演练监测;其他城市做好配合工作,按本方案要求做好各监测子站QA/QC工作,向省监测中心综合室上报监测数据(每天一次);各城市提交亚运应急监测预案。
(三) 2010年9月前:各城市完成现有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改造和完善工作;广州、佛山、东莞、汕尾市按本方案要求完成主要场馆监测子站和能见度观测站建设、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试运行。
(四) 2010年11月前:所有城市完成亚运空气质量保障监测、预报预警、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应急监测的全部准备工作并投入运行。
十一、检查与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将会同省环保厅、“亚运空气质量监测协调小组”对各城市亚运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一)检查考核内容。
1、现有子站改造和完善情况。
2、新建子站建设情况。
3、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4、人员配备和演练情况。
5、仪器、设备运行情况。
6、数据捕获率、精确度和准确度。
(二)检查考核形式。
1、专题会议:2010年6月前每两月一次;2010年6月后每月一次。
2、现场检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
3、现场考核:由省监测中心组织,带备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QA/QC手册进行现场考核。
4、通报制度:对未能履行职责、未做好亚运空气质量保障监测和应急监测的城市,将责令其尽快整改和完善;情况严重的,将向其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通报。
十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完成,各相关城市和单位应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一项长效措施,亚运空气质量保障监测预警工作经费主要由各城市负责,省财政厅将负责调整现有污染治理有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协调落实省本级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经费,适当支持亚运会重点治理项目和亚运会期间环境监测、空气治理预报预警等项目。
(二)监测仪器设备保障。
各相关城市应按本方案要求,提前做好各类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和购置工作,并于亚运前投入正常使用。其中广州、佛山、东莞、汕尾四个设有亚运场馆的城市,除应配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常规监测设备外,还需要按本方案的要求,购置PM2.5、臭氧、大气能见度等观测设备,广州市需具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
(三)人力资源保障
由于某些城市监测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相对较弱,在亚运会前,将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临时调配全省监测力量(包括仪器和人员),支援监测能力比较薄弱的城市,需请汕头市、韶关市环境监测站大力配合。
十三、协调机构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协调亚运期间广州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成立“亚运空气质量监测协调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副主任: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
成员:省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主任、自动监测室主任,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东莞、中山、汕尾市环境监测站领导。
各城市应参考本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区宇波
联系电话:020-83562920
传 真:020-83548722
邮 箱:oyb@gdem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