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文件
粤珠气发〔2010〕1号
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业经第一次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代章)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大气 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联席会议高效、有序、公平,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分管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成员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区九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主管市长,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南方电监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27个单位有关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科学研究中心设在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协助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整治计划实施;
(三)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向省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负责与成员单位联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负责为联席会议提供大气污染防治决策的科学支撑,包括:
(一)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各城市大气污染削减总量分配方案;
(二)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提供和推荐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方案,统一技术标准;
(三)为联席会议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或地方法规)备选草案;
(四)跟踪及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给联席会议提供反馈意见和修正措施;
(五)进行区域大气质量预测模型研究,逐步建立区域内重大空气污染事件预警机制;
(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质量自动监控体系;
(七)定期召开技术研讨会和交流会,并向联席会议提交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建议;
(八)负责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联席会议及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遵行协商统筹、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权责对等的协调原则。
第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分年度会议、专题会议。
年度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可以就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只需部分成员出席。
第八条 会议一般由第一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议题涉及非成员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列席。
如参加人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权提交需要讨论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议题。
经过筛选后的议题,如涉及技术性议题可以委托科学研究中心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提交备选方案。
对于重大决策,有关成员单位要在会议召开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然后再把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单位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进入表决机制。
采用绝对多数通过表决,即做出决定或决议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争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做出决定,待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行提出讨论。
第十一条 经过表决后生效的方案具有行政执行力,由具体的参加主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非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联席会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草拟会议纪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召集人签发后发至成员单位。
相关单位按会议纪要要求落实会议要求,并把落实情况定期报省环境保护厅汇总。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通过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各个方案的性质,联席会议自身或者委托科学研究中心对各个地级市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果评估,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根据科学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对各个参加主体—地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并实行问责制。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省政府相关会议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