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0〕94号
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噪声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头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酒店和房地产等项目排放噪声适用环保标准问题的请示》(汕市环〔2009〕3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酒店、餐饮、按摩、洗脚等第三产业项目及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属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上述向环境排放噪声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控制的监督管理应属环保部门,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已废止,对于原环评批复执行或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日常监管中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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