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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16号) |
你局《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大环发[2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原国家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目录第22类和第23类分别列举了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的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你局请示反映,某企业在铜的冶炼过程中产生废铜渣、氧化锌灰。铜的冶炼工艺过程中如果添加锌,通常会产生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的废物。经过检测,如果在铜的冶炼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铜渣、氧化锌灰中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即可认定该废铜渣、氧化锌灰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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