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9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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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在现有厂区内实施改扩建,利用现有焚烧设备增加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量及新增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新增废树脂粉综合利用及一般工业固废硫酸铵废液资源化利用,对资源化及物化的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处理量与工艺予以调整,对收集、转运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进行调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400MA52E4F86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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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10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平湾二路939号,现有项目已批复建设内容为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16.5万吨/年,已建成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11.23万吨/年,包括焚烧处置危险废物2万吨/年,物化处理废液2万吨/年,综合利用金属废液6万吨/年,综合利用废印刷电路板0.6万吨/年,回收废包装桶0.6万吨/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300吨/年。本次改扩建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利用现有焚烧设备增加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量及新增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新增废树脂粉综合利用及一般工业固废硫酸铵废液资源化利用,对资源化及物化的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处理量与工艺予以调整,对收集、转运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进行调整。改扩建后,全厂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危险废物14.65万吨/年和一般工业固废1.05万吨/年,包括焚烧处置危险废物2.5万吨/年,物化处理危险废物2万吨/年,综合利用金属废液6.95万吨/年,综合利用废印刷电路板0.6万吨/年,综合利用废包装桶0.6万吨/年,综合利用废树脂粉1.5万吨/年,综合利用贵金属废催化剂0.2万吨/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0.3万吨/年,焚烧处置一般工业固废500吨/年,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1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本次改扩建,优化全厂生产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含2019年修改单)的较严值;综合利用铜锡盐废液和物化处理危险废物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氰化氢等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排放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较严值,硫化氢(废水处理产生)、臭气浓度排放执行(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综合利用贵金属废液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氯气排放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综合利用废印刷电路板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废树脂粉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包装桶清洗回收,焚烧废物分拣预处理、卸料、进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综合利用铜锡盐废液时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和硫化氢排放执行(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生产环节和废水收集处理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边界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氟化物、氯气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氨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标准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本次改扩建,优化全厂生产废水、厂内办公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排入珠海高栏港区石化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全厂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170吨/日内,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 31573—2015,含2020年修改单)中“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值,总铊排放执行广东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989—2017)第二时段要求,同时还应满足珠海高栏港区石化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焚烧炉渣、飞灰、压滤污泥滤饼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和废活性炭,日常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抹布等,均送至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废铁皮、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9.7吨/年、3.04吨/年以内。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