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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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及核医学场所退役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及核医学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呼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2440100455344205E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锦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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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0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9月10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及核医学场所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4〕179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ZDS环评2024010)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及核医学场所退役项目分别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8号大坦沙院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51号沿江院区及广州市海珠区康大路1号海印院区3个院区内。项目主要内容为:
(一)大坦沙院区项目
医院在大坦沙院区门诊医技住院楼负二层开展小动物实验项目,新增1个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建设1间小动物PET/CT机房,并在该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小动物PET/CT(设备自带屏蔽体,属III类射线装置),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氟-18、镓-68、碳-11、锆-89、铜-64、钪-44和钛-45开展PET/CT显像诊断;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锝-99m、碘-131和镥-177开展小动物生物分布研究。
(二)沿江院区项目
医院在沿江院区新增使用钇-90微球项目开展肝脏肿瘤放射治疗。项目实施的辐射工作场所包括医技楼一层原核医学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医技楼二层介入室两个场所。具体内容为:
在医技楼一层原核医学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新增使用放射核素钇-90微球,并增加原有许可的放射性核素锝-99m使用量。对上述两种放射性物质进行储存、抽取和活度测定;使用原有许可的SPECT/CT和PET/CT(均属III类射线装置)分别对在介入手术室进行锝-99m和钇-90微球介入注射治疗后的患者进行核素显像诊断。核医学科增项后的工作场所仍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在医技楼二层介入手术室内新增使用射性核素钇-90微球和锝-99m,利用原有许可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属II类射线装置)开展介入注射治疗。该介入手术室增项后按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管理,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将住院大楼十三层2间胃肠外科病房设置为2间本项目留观病房用于术后留观。
(三)海印院区项目
停止使用海印院区综合楼负一层回旋加速器制药场所及四层PET/CT诊断工作场所,并实施退役,退役后将该旧核医学工作场所开放为无限制工作场所使用。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组织专家对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暨退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运行暨退役实施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建设、运行暨退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完成清理,保证建设、运行暨退役过程辐射安全,并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本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退役实施完毕后,退役场址应经终态辐射监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项目退役完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