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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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于散裂中子源强流伴生质子束医用同位素制备技术研究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基于散裂中子源强流伴生质子束医用同位素制备技术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2100000400012211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贻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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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0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9月0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基于散裂中子源强流伴生质子束医用同位素制备技术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176号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你单位报批的《基于散裂中子源强流伴生质子束医用同位素制备技术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号为FA·HP·2024·02)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此次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东莞市大朗镇中子源路1号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东莞研究部中国散裂中子源工程园区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在园区内对伴生质子束实验厅进行功率升级改造,同时新增基于散裂中子源强流伴生质子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制备、分离、提纯等研究。具体包括:
(一)对伴生质子束实验厅进行功率升级改造,更换废束站内停束层,在废束站入口新增换靶机构,新增设计设置常规工作和特殊工作两种束流工作模式。常规工作模式下,伴生质子束线束流最大平均功率由16瓦提升至100瓦,保留原已许可开展的中能质子辐照相关实验研究用途;特殊工作模式下,伴生质子束线束流最大平均功率为20千瓦。两种工作模式均应用于辐照钍靶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研究。
(二)将园区南侧辐射防护楼一层的液体废物处置室和固体废物处置室改造为医用同位素放化实验室,利用伴生质子束辐照后钍靶件开展锕-225/镭-223的分离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该医用同位素放化实验室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于2024年7月23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有关该项目建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2024年8月20日,我厅厅长专题会审议并通过对报告书的审查。你单位应按照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10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造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建造期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成申领辐射安全许可后由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