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西二围(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内)。项目设计年产布林佐胺原料药300kg、磺达肝癸钠原料药50kg、艾氟康唑原料药200kg、三氯蔗糖原料药30t、片剂6亿片、颗粒剂2000万袋及胶囊3亿粒。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出具的《关于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内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质现状调查不符合规范,工程分析基础资料依据不足。如:项目排放口所在水域执行水质标准错误;未分析布林佐胺等3种原料药生产废水的水质情况,公辅设施废水估算不合理;废气源强核算缺乏依据,VOCs平衡分析缺失。
(二)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认证不足。未论证项目布林佐胺等3种原料药生产废水委外处理以及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可行性;未论证有机废气综合去除效率达95%的可行性;未给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理处置途径建议。
(三)未分析项目建设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等环境准入相关规定的相符性。
鉴于上述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