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经越秀分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口腔诊所经营口腔诊疗项目,设置有1台“牙片机”(III类射线装置),但是未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对当事人发出《现场检查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而后越秀分局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有违法使用涉案设备的行为,遂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结合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要求,越秀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小型口腔诊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常见配备的“牙片机”通常为“Ⅲ类射线装置”,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要求“双证齐备”才能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者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后者是向卫生健康部门申领,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