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在对某造纸化学品公司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时发现,2024年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该造纸化学品公司委托,为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存在问题。进一步核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该公司采样员于2024年5月8日15:15-15:50对某造纸化学品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开展有组织氮氧化物采样检测,该记录与该造纸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资料存在出入,存在伪造监测时间及监测数据,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3.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三、案件启示
环境检测机构在开展取样监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测规范,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同时,排污单位需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在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测工作,并核实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