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第四季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开展正面清单企业排污许可非现场清单式执法检查时发现,鹤山市靓典纺织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控废水流量存疑,在生产旺季月份外排废水流量却呈下降趋势。调查部门决定对该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的西北角设置有1个地埋式集水池,部分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水经管道自流到该集水池内,集水池旁设置有潜水泵和镀锌管连接至厂外,沿管道排查最终确定该管道连接至邻近的另一家规模更大的纺织印染企业的集水池内。经调查,企业由于废水治理设施老化,处理能力下降,于是与邻近的同类型企业协商后对生产废水进行协同处置,但相关行为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该公司涉嫌存在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九项§8.29裁量标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正面清单企业享受了宽松的政策优惠,自然要承担更多责任。正面清单企业要一直模范守法、规范管理,时刻符合纳入条件,企业因行政处罚或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