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超标;公开道歉;降低罚款数额
【摘要】广州市某塑料包装制品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塑料包装制品厂建成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打包带的生产,于2008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有生活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下水道,最终汇入浅滩涌。2022年4月21日,该厂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委托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厂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54.7mg/L,总磷(磷酸盐)浓度为1.84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0mg/L、总磷(磷酸盐):0.5mg/L),氨氮超标4.47倍,总磷(磷酸盐)超标2.68倍。
二、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鉴于该厂提供整改证明材料证实其已完成整改,并按照要求完成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告知书拟处罚数额的基础上降低30%的罚款数额,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9万元。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引导企业积极整改,服务“六稳”“六保”,注意平衡支持经济发展和依法执法处罚之间的“度”。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落实举措。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落实,并于2022年10月18日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暂行规定》(穗环规字〔2022〕2号),进一步巩固省厅制度创新成果,补齐法律法规的“空白”,织密环境执法的法治之网,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又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使环境执法既有力度,更显“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