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险废物、重金属
【摘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重点产废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未设置导流渠、事故应急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压滤含重金属污泥渗漏出来的废液造成地面污水横流,部分流入厂区内雨水管网和生活污水管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委托监测机构对该公司雨水井、生活污水井进行监测,存在镍、铜等重金属。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处罚40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线索排查,对某重点产废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具体为:8号空置厂房一楼北侧角落堆放贮存有废水处理站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类别:HW17)102袋约81.6吨,现场为空置厂房水泥地面无防渗措施,无堆放底座和防漏裤脚,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未设置导流沟疏导,窗户为开启状态未落实防雨措施;南侧角落堆放贮存有干膜渣(危险废物类别:HW16)、滤芯(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油墨罐(危险废物类别:HW49)混放,墙上未设置分类和警示标志;南侧东角落堆放贮存有废水处理站活性污泥挂膜(危险废物类别:HW17)、废水收集罐底残渣(危险废物类别:HW17)混放,以及装有黑色废物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粘贴危险废物类别标签,墙上未设置分类和警示标志。现场北侧角落堆放贮存废水处理站重金属污泥渗漏出来的青蓝色废液造成地面污水横流,厂房内没有管网和出水口,旁边北侧卷帘门灭有围挡阻拦污水,卷帘门前有未干水迹,地面渗漏废液疑似通过厂房旁边卷帘门等低洼出口流出厂房流入北侧雨水管网和生活污水管网。经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现场8号厂房一楼北面堆放污泥的地面污水、放置的无覆盖墨桶内污水、厂房外面雨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均含有镍、铜重金属,污泥渗透出来的地面污水检测结果镍为2.03mg/L、铜为128mg/L。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一般要求”中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中6.2.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6.3“危险废物的堆放”中6.3.1基础必须防渗,6.3.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6.3.9危险废物堆放要防风、防雨、防晒;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中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规定。富山分局已于2022年6月16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2022年6月2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该公司8号厂房一楼贮存堆放的危险废物已清理完毕,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过磅单证明,现场清理处置废水站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类别:HW17)共约123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2022年8月2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18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危险废物管理无小事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进一步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严格落实闭环管理
依法严厉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进整改工作进展,形成闭环管理,尽早消除环境污染。
空置厂房水泥地面无防渗措施、堆放底座和防漏裤脚,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未设置导流沟疏导,窗户为开启状态未落实防雨措施,地面污水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