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吊销
【摘要】光明管理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五金制品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在近一年内曾因环保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光明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拾万元和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光明区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工作中,对某五金制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电镀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电镀等,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至正在运行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采样人员在废水总排口DW003采集水样。监测报告中总氮为45.7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氮浓度限值1.285倍。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其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70吨/日,实际废水日排放量为29.35吨/日。经查,该单位因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一案,于2021年9月18日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2022年9月28日,光明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21.1裁量标准“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水污染物的-情节严重-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B类水污染物-50吨以下-罚款50万”和《实施吊销排污许可证裁量标准》§31裁量标准第2项的启动条件“2.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当事人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处理”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二)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案件启示
一是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通过在广东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监管对象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切实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有效督促、指导整改。同时,通过严格控制执法对象的抽查比例和现场检查频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意执法、执法扰企等问题。
二是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本案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参照裁量权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综合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染因子,以及当事人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情形,审慎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