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废水直排、逃避监管、易制毒品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根据社区巡查线索,查处李某国经营的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废水直排下水道案件,并对实际经营者处叁拾万元罚款。同时,该加工作坊使用的清洗原材料为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塘厦分局已将该案件情况同步至公安部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接林村社区工作人员转来巡查线索,反映位于林村社区的某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疑似在直排废水。塘厦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及专管员赶往现场调查。
经查,该清洗加工作坊的实际经营者是李某国,该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的情况下设有过滤树脂清洗工序及相关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使用一条软胶管向厕所内排放废水,该软管连接废水收集桶(桶内废水已取样检测),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化粪池再流入市政管网。用pH试纸对厕所蹲厕内废水进行测试呈中性,但蹲厕周边积水呈碱性。经现场清点,作坊内存放有容量3000L废水收集桶20个(废水呈酸性10个、呈碱性10个)、容量2000L废水收集桶1个(废水呈酸性)、容量1000L废水收集桶2个(废水呈酸性)、容量800L废水收集桶1个(呈酸性),以上废水收集桶均装有废水。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清洗使用原材料为硫酸,现场有已用完的硫酸空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塘厦分局已将该案件情况同步至公安部门。
二、查处情况
李某国经营无证照清洗加工作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5日决定对其处叁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联合社区力量,填补监管空缺。针对老围旧村、出租民房、村民自建厂房以及各类边角地块监管难的问题,塘厦分局不断优化与属地社区的联合联动机制,结合社区网格人员日常巡查情况,把监管力量深入辖区各个角落,有效填补监管空缺。
(二)落实部门职能,筑牢禁毒防线。塘厦分局始终坚持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禁毒工作的重要部署,自觉把禁毒工作贯彻入到日常企业巡查工作中,对存在涉酸工序的企业或无证作坊着重检查。一经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立即将相关情况同步至公安机关。
车间现场图片(标红为酸性桶,蓝色为碱性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