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
【摘要】湛江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中使用超标监测报告和编造的监测数据通过环保验收,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款28.8万元。通过公开公示渠道倒查验收手续,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打击违法和验收监测造假行为。
一、案情简介
根据项目验收公开公示和报送的验收报告资料,2022年2月2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亿平方米高级瓦楞纸板生产线和纸箱包装印刷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经查,该项目于2020年11月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公示的验收资料和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报送的环保验收备案资料显示,某监测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生物质锅炉的排放限值。而该公司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中填报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浓度与《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不符,系虚假编造的验收监测数据。该公司据此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达标排放依据,并作出环保验收合格的结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48万元。
经复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重新组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公示。经该公司主动申请,于2022年5月13日在《湛江日报》上刊登《企业环保公开道歉书》,公开向社会道歉,作出履行环保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2022年5月1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致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在告知处罚金额48万元的基础上降低40%处罚,即罚款28.8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湛江市查处的首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通过报送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和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公示平台进行非现场查验,倒查验收监测数据等手续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方法,把好项目投产前的验收监管关,严厉打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违法和验收监测造假行为,切实扭转部分地区自主验收监测(调查)走过场、验收报告编制质量不高、验收制度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检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