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超标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
【摘要】中山市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信访投诉过程中,发现中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废水收集处理过程设置有软管,雨水渠水体颜色异常,对厂区外市政管网进行开挖发现该司雨水渠联通外环境,根据检测结果对该司涉嫌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涉及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23时00分,民众执法局环境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扰民问题,对该司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厂区大门口内正中间西南方位的下水道的水体呈淡黄色。在现场负责人的见证下,民众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厂区内门口正中间西南方位约10米的下水道的水体、退火车间西南角下水道的水体、试水检漏池内的水体和酸洗钝化车间的中和池内的水体进行采样检测。
2022年4月25日9时00分,民众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委托施工单位对该司门口东北方位厂区外道路下水道走向进行开挖,发现原干化池旁PVC管道通过厂内下水道经退火车间西南角的下水道流向该司正门口厂区外东北方位道路下水道。
根据采样检测结果显示,2022年4月24日位于厂企内门口正中间西南方位约10米的雨水渠的水体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铝、铜、锌、铁均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其中重金属锌超标56.9倍、铜超标0.5倍;位于退火车间西南角雨水渠的水体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铝、锌、铁均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其中重金属锌超标37.3倍。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民众执法局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7日,民众执法局对该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三、案件启示
(一)执法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在夜间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废气扰民问题,执法人员也对该司其他环境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坚持问题不过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避免出现严重后果,成功查获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强强联合严厉打击逃避监管违法行为。民众执法局在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时,第一时间沟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厂区外市政管网开挖后并测试厂区雨水渠联通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