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摘要】某公司私设暗管,将缺氧池内未经完全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排向鱼塘,再排向外环境。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并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江门开平市龙胜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排水渠内有深色污水流出,怀疑有企业进行偷排,随即通知生态环境部门对周边企业开展巡查。现场人员沿着排水渠向上游搜索,判断深色污水来自于上游池塘旁某公司。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开设木片加工项目,具有漂洗、染色等用水工序,环评文件显示该公司污水经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RO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执法人员认为,虽然该公司表明自己污水回用,但众多污水处理步骤也说明了污水处理成本之高,该司具有偷排的可能性。
调查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治理设施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发现其污水治理设施设置在池塘旁,废水收集池内污水呈深色,部分池体有管道延伸至池塘边,现场虽未进行排污,但管道口周边发现有大量深色水泥状物。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对通过管道将部分池体的废水排向池塘,再排向外环境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管道进行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于2022年4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开平市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执法人员须掌握业务知识。排污单位将污水排放至池塘的行为已基本得以确定,现仍需证明池塘或池塘后的某一段属于外环境。通过现场综合研判,执法人员抓住池塘未进行硬底化这一关键点,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认定纳污池塘属于外环境,抓住关键证据对成功立案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加强对小型涉水企业的监管。小型涉水企业会将其污水作为零散废水交由第三方或者自建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但若不加以监管,很容易演变擅自排放至外环境。
(三)加强镇街巡查力量。开平地域宽广,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加强镇街的巡查力量将进一步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