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失实
【摘要】某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相同两名采样人员在相同时间段使用同一套仪器在相隔约6公里的两个不同采样地点作业,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环境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对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对应的《采样记录表》显示,相同两名采样人员在相同时间段使用同一套仪器在相隔约6公里的两个不同采样地点作业,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等的新类型违法行为较为频发,亦是生态环境部门打击违法行为应关注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学习、善于观察、及时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要领和取证关键,必要时积极借助技术手段和专家力量,切实提高发现环境监测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测报告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