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
【摘要】广州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广州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对该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文件,并查看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生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物总排放口。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9月未对总排放口(DW009)外排废水中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铁、总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铝等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涉嫌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生态环境守法秩序。
(二)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注重对照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文件,逐项对照检查企业执行情况。对于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未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