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强排污许可执法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重点工作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问题,回应了群众的社会关切。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现公布我省5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例如下。
案例一
深圳市对群众举报无证排污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工业区某企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10月26日,该局组织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事通信等设备的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废水及废气,未按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022年1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深圳市出台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了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汇聚了治理合力,提升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成效。
案例二
东莞市对企业内部员工举报暗管偷排案实施重奖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某企业员工发来举报电邮,反映其所在企业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属废水。执法人员约见该员工,其表示受《时机已到》有奖举报宣传短片鼓舞,并进一步提供了详细线索。5月25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骨干开展突击检查,查实涉案企业趁深夜利用软管将污水集水管和埋地暗管连接实施偷排的违法行为,并现场将迂回曲折长达40米的埋地暗管挖出。经对现场偷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铜超标达66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企业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
2022年8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5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企业员工一般不会主动举报企业违法,甚至故意隐瞒。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东莞市出台重奖举报政策,发布《时机已到》有奖举报宣传短片,鼓励引导员工举报违法,营造了正面示范效应,有效推动形成企业内部监督。
案例三
汕头市对群众举报非法清洗废旧电路板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潮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一作坊清洗二极管元器件废水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分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进行蹲点摸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周边的水体和水路进行仔细排查,发现一处老旧民宅排污管道外排污水异常,锁定被举报作坊。经查,该作坊从事废旧电路板电子集成清洗作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作坊外排废水中pH值为0.38,呈强酸性,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为1900mg/L。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将该作坊经营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
2022 年 1月,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据《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4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线索由当地群众举报,市、区、街道三级联动,形成打击的工作合力。案件查处过程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通过蹲点伏哨方式锁定目标,较好地固定了现场证据,精准发现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案例四
中山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中山市南区街道某荔枝林内有一非法拆解废旧化工桶场所,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危害。接报后,该局迅速组织人员对涉事场所展开监控,并对化工桶来源进行跟踪溯源。经查,该场所经营者于2021年4月在一千平方米左右的空地上进行了简单围挡,以废品回收为名,开展废旧化工桶回收业务,在未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露天对含有残存液体的铁质废桶进行切割、压平,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共约56吨。经检测,其中部分已拆解废桶属于危险废物,超过3吨。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拆解废旧化工桶场所经营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3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部分污染环境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常规排查手段难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调整有奖举报奖励范围,引导群众有针对性提供此类重要线索,协助监管部门打击了违法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无人机等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进一步拓宽了发现问题渠道,提升了执法效能。
案例五
茂名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群众通过茂名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举报,反映有人偷拉沥青渣堆埋在化州市官桥镇某村山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根据举报线索,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共2363吨。检测结果显示倾倒物具有腐蚀性,pH值为1.57,为危险废物。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4年。
2022年5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持续部署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茂名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通过健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对满足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及时化解了环境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