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源保护区、固体废物、共同违法
【摘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水源保护区的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过缜密的执法调查决定对业主及承租人进行查处,判定存在共同违法行为。业主对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定认为“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依法驳回行政诉讼,判定业主共同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从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白蕉镇的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块,存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租用场地设立弃置场,非法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非法堆放固体废物情况属实,同时经水源遥感执法App核定,涉案地块中的6处建筑垃圾,其中有5处位于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1处横跨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确认,2020年11月10日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明就租赁斗门区白蕉镇的21880平方米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土地出租给刘某明,用于建筑垃圾的拆解回收处理,租赁期限为五年。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刘某明收取了租金及押金。
2021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1年8月分别送达刘某明和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其5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1月18日,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对承租人刘某明的违法行为“毫不知情”,并表示其被“欺诈”后,也遭受了严重损失,亦“不清楚”此地块属于水源保护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通往涉案土地路径均有水源保护区标识、业主明知承租人对土地的用途存在垃圾堆放行为但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有业主保安值守但仍放任、容许承租人堆放固体废物,依法驳回业主提出的行政诉讼。
二、查处情况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该公司与刘某明涉嫌共同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规定,并于2021年8月分别送达刘某明和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其5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2日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明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2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三、案件启示
此案件属于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堆放固废的违法行为,而且属于珠海市首宗判定业主共同违法的典型案件。
(一)完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监管制度,形成多部门同监督共管理生态执法合力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海事部门、公安部门、检察司法部门、生态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无论在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后期的监管、执法、追责等方面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多部门利用各自执法优势已逐步形成日常监管巡查、线索移交、合力执法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监管制度,执法力量的交叉合力将更有效地形成生态保护屏障。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的普法宣法
政府有关部门需持续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政策的宣导和解读,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敬法。对典型的违法行为应适当宣传曝光,强化警醒震慑作用,明确政府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切实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