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在线监测、篡改、伪造、逃避监管
【摘要】珠海市某环境投资公司渗滤液处理厂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30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境投资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未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停止运行总排放口取水泵,将CODcr在线监测设备取水管拨出插到外置的塑胶瓶,瓶装液体经进水管接入蠕动泵进行测量。经调查,该企业因CODcr在线监测设备的计量管内存在白色晶体,担忧监测数值偏高,才采取如此措施。通过调取该企业数据采集仪历史记录,结果显示当天上午8点至11点期间废水排放口均有废水排放,废水排放量为32.96吨。
根据该企业现场提供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显示,该公司的在线监测系统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运营。2021年12月7日,香洲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运维单位的运维工程师全某进行调查,其表述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就已得知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在线监测仪器发生故障,但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运维,已远程指导“只需在CODcr在线监测设备的操作系统页面上点击‘冲洗功能’即可处理结晶”的处理方法,期间并未作出其他操作指导。经核实,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属实。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8.2项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提高执法敏锐性,精准确认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不合常理的小细节没有疏忽放过,而是深入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比对数据等有效措施,最终“水落石出”,锁定环境违法事实。
(二)加大环保法律宣传,强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在本案中,企业将为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被判处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增强环保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保行为,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