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
【摘要】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广州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州市番禺某公司安装的自监控设备的COD、氨氮、总磷在线监控仪器的采样管均插入水杯中,没有与自动采样器的采样管连接。经查看在线监控站房中安装的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2月26日至28日期间,均有员工在COD、氨氮、总磷在线监控仪器中放置水杯加水,并将采样管放入水杯中的行为。
执法人员遂对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员工、管理人员及其在线监控运营单位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巡检工程师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员工王某某承认前后共4次在在线监控仪器中将COD、氨氮、总磷的采样管放置水杯,水杯中的水为其自行取水,其称每次这样的人为操作都显示出数据。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该公司将上述COD、氨氮、总磷3个项目在线监控仪器的采样管均人为插入水杯中的行为违反了技术规范要求,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失实,属于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2年3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积极制定自动监控执法应用工作规范,并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同时,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辅助日常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