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排污许可、溯源
【摘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通过宝安区生态环境智慧管控平台发现管网水质异常并锁定嫌疑企业,经现场核实,查处某电子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宝安区生态环境智慧管控平台发现,宝安区沙井水质净化厂(一期)存在管网进水pH值骤降现象。针对平台反馈信息,宝安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异常因子、异常时段和管网逻辑关系,启动溯源系统进行追踪和研判,并安排信息专员定点值守。分析发现,北环西沙点位的pH与沙井一期存在对应逻辑关系,宝安管理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北环路上的主干管进行了定点摸排,后续结合异常因子,锁定了位于北环路边的衙边工业区及周边共13家线路板企业。
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13家嫌疑企业组织开展了专项溯源排查行动。在行动中发现某电子厂内西南角污水井内有液体沿井壁渗出,快速测试显示总铜超标。执法人员进一步溯源后发现,污水井内的超标废水源自该公司一楼的线路板制造车间,该车间地面排水沟防腐层多处破损,导致车间废液渗漏至厂区内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该厂区西南角污水井、厂外工业废水排放井、厂内污水井1、厂内污水井2各采集水样一套。监测报告显示采样点的4个污水井排放物铜含量分别超标365倍、158倍、240倍和267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21.1“情节一般;超标1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A类水污染物;100吨以上”的裁量标准。4月27日,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十万元。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宝安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一)信息化手段赋能非现场执法。利用信息化平台汇集污染源数据一网联动,实时预警辅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全天候监管。快速锁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效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精准执法。
(二)新形势、新手段进一步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信息化的执法手段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人力、现场察看的传统方式,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率,对重点排污企业实现了全天候监管。该案件的查处也有力震慑了违纪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杜绝了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