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土壤污染、污染环境
【摘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平台获取涉嫌违法信息,查明嫌疑人何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场查扣危险废物约57吨,生产过程未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废渣、废料、废液等化学物质已对涉案场所造成污染,并初步掌握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该案目前已移送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立案侦办。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平台知悉北溪社区存在一非法处置废旧化工桶窝点,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由于该场地较为隐蔽,为准确掌握其生产周期及相关固体废物来源,执法人员采用了无人机航拍跟踪等技侦手段,对该窝点实施了将近两个月的侦查工作。
2022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及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废旧化工桶拆解作坊经营者为何某(个人),主要从事铁质废旧化工桶回收、切割、压平项目,未能出具任何环评、危险废物许可证等证照。现场发现大量铁桶及已拆解废物约57吨,已拆解铁皮及部分铁桶经鉴定确认为危险废物,拆解工序处有大量桶内的废渣、废料、废液等化学物质倾倒在无防渗防漏措施的地面上,并形成了5至6米长的液态水沟流向场地低洼植被处,经鉴定,受污染土壤折合直接环境损害量化值超100万。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对现场固体废物及污染场地采取了防雨、防渗等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二、查处情况
何某无证从事废旧化工桶拆解、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相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何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因涉案危险废物已超过三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送至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事件屡见不鲜,且具有隐蔽性,通过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有针对性的提供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线索,有效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为准确掌握当事人生产周期及相关固体废物来源,执法人员在举报人协助下,采用了无人机航拍跟踪等高科技手段,对该窝点实施了将近两个月的隐蔽侦查工作,最终通过严密布控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并一举查获违法证据。
(三)执法人员在研判案情时同步制定危险废物鉴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计划,经初步检测,已拆解铁皮及部分铁桶属于危险废物,拆解点周边土壤已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对现场固体废物及污染场地采取了防雨、防渗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