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摘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台山市某企业厂房内堆放有不明来源的污泥及废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黄某、陈某和尤某租赁该公司两个厂房用于经营铜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并非法收集、贮存、处置污泥和废液等危险废物。台山分局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台山市公安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群众投诉反映位于台山市某公司厂房内堆放有不明来源的污泥及废液的情况,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下称“台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1月至今已停止生产,2022年1月,黄某、陈某和尤某租赁该公司的2个厂房用于经营铜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尤某等三人租赁厂房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发现尤某等三人租赁的1个厂房内堆放有22袋污泥、10桶塑料吨桶装的废液和21桶蓝色塑料桶装的废液,总重量为30.86吨。根据尤某等三人供述,厂房内贮存的槽液和污泥是他们从江门市某厂搬运过来拟用作生产的原辅材料,尤某等三人发现该批原辅材料变质不能使用后,使用台山市某公司的废水处理站进行压滤,压滤产生的污泥贮存在厂房内,废液停留在台山市某公司的废水收集池内。根据检测报告,厂房内贮存的废液和污泥鉴定为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的规定,尤某等三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尤某、黄某和陈某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台山分局2022年7月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至台山市公安局。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巡检,强化源头管控。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小作坊选择地点较为偏远和隐蔽,日常监管难度较大,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极易死灰复燃,需要提高巡检频次,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强化源头管理。
(二)重视群众举报,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身边事。对违法地点较为隐蔽的案件,需深挖环境信访“金矿”,深度开展“警民合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