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大数据分析、无证排污
【摘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积极整合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大数据,加大对大数据分析与研判力度,积极探索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新模式,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一、案情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下称“鹤山分局”)定期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系统等多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并跟踪监管2021年企业新建项目“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2021年10月,平台管理员发现鹤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取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时,该公司已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系统注册,但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申报。这异常情况引起了平台管理员的警觉——是否涉嫌无证排污呢?为此,平台管理员迅速将信息转交执法人员赶赴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成年产人造石浴缸等建设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灌浆浇筑、自然风干固化、切边、抛光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建的治理设施处理后对外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鹤山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外,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鹤山分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有效开展非现场监管,精准制导,捕获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