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撤销排污许可证
【摘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中,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金属配件厂有排污环节疑点,后经查证,该金属配件厂存在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撤销该公司排污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在开展重点监管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时比对了同行业产排污情况。经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金属配件厂存在申领资料弄虚作假重大嫌疑:该金属配件厂于2021年12月申请变更了排污许可证,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取消了阳极氧化工序,且记载的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也发生了变化。但执法人员通过该厂近期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判断,实际生产和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存在不相符的嫌疑。
在锁定相关线索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执法和排污许可审批部门于2022年5月18日对该厂开展现场核查,期间邀请相关专家一同参与。检查发现该厂设置有氧化(阳极氧化)工序,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面内河涌,但该厂于2021年12月变更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上却未记录氧化(阳极氧化)工序,且记载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为“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为容桂第二污水处理厂),证实该厂实际生产和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经调查,该厂为了降低排放标准、节省运营成本等原因,故意隐瞒了生产环节中关键的氧化(阳极氧化)工序,虚假申报废水排放去向,属于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据此,2022年8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撤销其排污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罚款23万元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并实施精准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有力震慑了排污单位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同时为监管执法部门依证监管、精准执法、专家会诊、联合办案等具有推广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