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非法养殖、水体污染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联合深圳宝安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罗田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东莞区域的黄某无证照养殖场进行查处,并对受污染水体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该养殖场进行拆除。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日,大朗分局收到罗田水库周边村民举报,反映有黑色水体流入罗田水库,立即派员联同深圳市宝安区生态环境局、深圳罗田水库管理处、樟木头国有林场等相关部门前往现场核实。
经查,罗田水库东莞区域的樟木头国有林场内有一名非法设置一间养殖场,散养牛、羊、鸡若干只。该养殖场位于罗田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场内自建牛粪收集池,因雨天山水冲垮收集池碮坝,导致黑色含粪废水排出。现场检查时堤坝已修复,无粪水外排,但养殖场周边的水沟有明显黑色水体排放痕迹。大朗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在该养殖场排水渠和排水渠下方的水沟进行取样检测。现场黄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不配合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对此,执法人员在樟木头林场工作人员见证下完成笔录制作,并全程录制视频。同时,委托相关单位对水沟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6月2日,大朗分局联合镇农林水务分局、樟木头林场对该养殖场窝棚进行拆除,要求二手房东解除与黄某伟的租赁关系,并要求黄某伟将牛群转移到饮用水源保护区外,承诺做好蓄粪池回填掩埋和复绿工作,确保雨天不会发生废水流入罗田水库受纳水体情况。此后,大朗分局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并在10天内开展7次罗田水库相关点位水质检测,均显示达标。7月、8月大朗分局多次现场复查,该养殖场已搬迁,棚栏建筑已全部拆除,蓄粪池已回填实泥并复绿完毕。
二、查处情况
黄某擅自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在100头牛以下或其他同规模,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关于“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擅自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多措并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要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及“回头看”工作,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对于罗田水库等湖泊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往往地处高山林场,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弥补地广路远人手紧缺的现状,实现高效监管。
二是及时妥善做好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环境污染时,既要注重调查取证,也要注意及时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拦截污染水体,对受污染水体做好清淤等工作,并做好生态修缮工作,将环境损坏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是多形式取证应对当事人不配合情形。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摄像和第三方见证等形式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避免因取证不充分导致案件后期办理出现问题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