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险废物、无经营许可证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9日接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移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的函》,来文称,台山市检察院对邝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调查涉及的11家上游企业中,东莞市3家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请对有关企业依法查处。
一、案件简介
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情况,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提前进行了安排部署,调取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收集到的证据和作出的相关文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
2022年5月1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原承租的四车间拆除搬离。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易某配合调查。为核实转移危险废物是易某的个人行为还是易某履行方实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确定违法主体,执法人员采用视频通话的方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易某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邝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确认了违法主体为该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查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证据材料和文书,以及对易某的调查询问,查明易某在以东莞市某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东环二路厂房四车间生产经营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6月20日和2019年7月11日擅自将共约31.5吨的含铜废液(危险废物类别:HW22)交给未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于2020年已经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调查,并一直进行刑事侦查和审理程序,因此案件未过追溯期。
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壹拾捌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11日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另外两家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已依法查处。
三、案件启示
(一)法律法规越趋严格
因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堆放往往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2021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幅提高了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多重手段,必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打击,更加强烈的震慑。
(二)执法注重打击全链条,加强联动沟通
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往往链条较长,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环节,涉及当事人较多,且往往涉及多个地域。该案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处置单位进行查处,追查到11家上游企业,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等多个部门,该案件的顺利办理,为日后涉及多部门跨区域执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