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现场检查、超许可排放量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查处东莞市首例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件,为总量核查提供了指引。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根据通过在线监控非现场检查发现的某电子有限公司超水量排放的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在线监控平台调取了该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水量数据,结合企业提供的生产废水自行监测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规定的手工监测实测法对该企业COD、氨氮、总氮等污染因子的实际年排放量进行核算。经核算,该企业COD和总氮的年排放总量均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4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善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随着“放管服”的逐步推进,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非现场检查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检查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对涉案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时,敏锐地发现该企业日均废水排放量远大于环评批准排放量,存在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大嫌疑,于是才有了进一步现场核查并查实该案件的后续。
(二)达标排放也要控制好排放总量。经检测,涉案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是达标的,但部分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超出了许可排放量,依然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受到惩处。告诫广大企业不能仅仅关注其排放口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还要注意不能超总量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