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私设暗管、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摘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石井街道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将污水处理中间池体污水引至厂外市政管网排放,并对总排口流量计弄虚作假企图掩盖因偷排而减少的污水排放总量的违法行为,认定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凌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厂外东侧市政污水管网中有大量浅黄色污水正在排放。经现场溯源发现该公司污水操作工在污水处理站氧化池二与生化池挡雨棚雨水排放管道间设置了隐蔽管道排放氧化池二中的污水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污水外排市政管网井、氧化池二、暗管外排口三个点位进行采样检测。又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流量计探头垫有可移动的底座,通过改变底座可以改变探头与巴歇尔槽的距离。经查在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工于7月21日、7月27日在总排口排水时取下探头底座,改变了流量计探头与巴歇尔槽的距离,致使流量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2022年8月8日取得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污水中pH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9.4倍、氨氮超标6.9倍、总磷超标29.8倍、总氮超标30.1倍、总氰化物超标10.4倍、氟化物超标4.9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参照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物质。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19 裁量标准,对应“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情节一般”、“重点管理”、“环境敏感区或者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等裁量因子。坪山管理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皮物、有毒物质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10月10日,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在线监测预警信息。切实做到“有预警必响应”,精准溯源,快速处置,切实维护水生态环境。本次案件坪山管理局高度重视在线监测预警信息,不断优化环保水务联合溯源工作机制,充分调配发挥溯源资源优势,及时会商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在线监测系统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了执法效能,锻炼实践了非现场执法能力。
二是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本次案件坪山管理局全面落实“局队合一”体制、积极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机制,管理局、区级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运行顺畅,并邀请市级执法机构协同作战,抽调优势力量组建专案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大案要案高效查处经验,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执法与监测“真垂管”“真综合”。
三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本次案件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同时,做好普法教育,让企业认识错误,积极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