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行政拘留
【摘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深圳金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经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后复查发现其未改正,现已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金鑫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设备正在安装,未投入生产,主要工艺为烘烤、搅拌、过筛、除磁、包装,原材料为生产线上挑选出来的磷酸铁锂电池废正极片。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公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为“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加工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审批。经核实,该公司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报审批。
坪山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坪山责改字〔2021〕210号),责令金鑫茂公司立即停止建设。2022年1月6日,坪山管理局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公司正在安装生产设备,仍未停止建设。
二、查处情况
(一)金鑫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报告表类”“一般区域”“拒不停止建设的”等裁量因子,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金鑫茂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二)由于金鑫茂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该案属于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坪山公安分局。
三、案件启示
一是落实执法普法制度,推行执法文书释法说理。本案重点关注决定文书中的释法说理,主要目的是通过阐明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增强行政决定行为公正度、透明度,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提升政府公信力,教育当事人守法,对于定分止争、息免诉讼均具有重要意义,是深化诉源治理的有效手段,是法治政府先行示范的应有之义。
二是加强执法联动,高效打击违法行为。在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案件移送、会议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案件高效移送,同时加强案件移送后跟踪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加快案件分析研判,高效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