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追踪溯源;暗管直排
【摘要】为打击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发现深圳市富亚洲金属锻造有限公司通过白色PVC水管将生产时产生的研磨废水直接外排至雨水井,经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赴深圳市富亚洲金属锻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门口东面50米处的绿化带上有一个标注“w77”字样的雨水井,打开井盖可看到一根白色PVC水管从井壁内延伸出约30厘米,并有水从该水管排出。执法人员利用示踪剂溯源,发现该白色PVC水管排出的水是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研磨废水。经查询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车间产生的研磨废水应采用“调节池+隔油池+高级氧化池+沉淀池+砂滤池+碳滤池”的工艺流程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研磨废水回用于研磨、抛光工序,实际上该公司只设置了4个沉淀池处理研磨废水,并通过上述白色PVC水管外排至雨水井。
经核实,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深圳市富亚洲金属锻造有限公司属于“二十八、金属制品业33/80.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其他/登记管理”,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位于环境敏感区或特别控制区。
二、查处情况
深圳市富亚洲金属锻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19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应“登记管理”“情节一般”“环境敏感区或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B类污染物”等裁量因子,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坪山罚字〔2022〕48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由于该案属于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21日移送坪山公安分局。
三、案件启示
一是明确违法要素认定,实现精准查处。在认定逃避监管违法案件中的“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不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私设暗管排污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因此调查取证必须要细致严谨,才能高效精准查处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二是完善执法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执法智库。在办理该公司私设暗管直排废水案件中,邀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执法指导,为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支持。
三是加强执法联动,高效打击违法行为。在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联动,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案件移送、会议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案件高效移送,同时加强案件移送后跟踪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加快案件分析研判,高效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