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排污许可、积极整改、减轻处罚
【摘要】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鉴于企业积极整改,结合疫情期间企业帮扶指导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该公司处罚款21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执法人员对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粉磨生产线正在生产,但其粉磨生产线生产设施和配套污染治理设建设未记录在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涉嫌应当重新申领排污可证,但未重新申领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至8月26日全面停产配合整改工作,2021年8月24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12日缴纳了罚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应当重新申领排污可证,但未重新申领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于2021年7月19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南雄)责改字[2021]22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处罚款20万元到100万元。鉴于该公司水泥生产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2021年7月22日至8月26日全面停产配合整改,并于2021年8月24日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疫情期间企业帮扶指导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该公司处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元)。
三、案件启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加强宣贯学习和探索应用,依法查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法。
2.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整改情况,结合疫情期间企业帮扶指导和审慎监管原则,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图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水泥生产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已完成安装
图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水泥生产线设施已完成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