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首违不罚、废品回收站
【摘要】某废品回收店的经营者非法收购电动车废旧电池,该电动车电池为废铅酸蓄电池,为危险废物。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商请蓬江区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召开公开听证,经审议该案符合“首违不罚”条件,最终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收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其中反映蓬江区展鸿废品回收店(以下简称废品店)的经营者黄某堂非法收购电动车废旧电池,该电动车电池为废铅酸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铅酸蓄电池属HW31含铅废物中的废铅蓄电池类别,属危险废物。2021年10月15日,蓬江分局执法人员从公安机关调取关于黄某堂收购废旧电动车电池的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10月18日,蓬江分局对该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主要从事废品回收项目,于2021年6月、7月分别收购、贮存了一批废铅酸蓄电池,该店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资质,存在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7日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开展检查,涉案废电池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场未发现有继续收集、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经营活动。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重大违法行为,该案涉及处罚金额巨大,关系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蓬江分局及时向蓬江区检察院发出《商请函》,商请检察机关介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检察机关和蓬江分局再次进行现场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其已停止违法行为,未发现存在污染周边环境的现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在蓬江分局引导下,当事人委托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合法处置涉案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并支付了处置服务费。同时,当事人在《江门日报》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二、查处情况
对于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蓬江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一百万元。
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蓬江分局联同蓬江区检察院以能否对黄某适用“首违不罚”为议题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经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黄某虽然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系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且积极采取措施改正其行为,符合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听证会后,蓬江区检察院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参考检察听证会意见,再次向蓬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可对黄某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考听证意见及检察意见书,蓬江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本案生态环境部门、检察院、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高效协同处置,多部门联动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针对类似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在认真做好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周围环境破坏程度的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行政机关以审慎包容的态度,依法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践行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调查现场
听证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