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免予处罚
【摘要】广州市国盾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等问题,经责令改正并充分指导,当事人及时完成了整改,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免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国盾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路东涌段117号经营防火门生产项目。2021年10月14日,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喷漆车间北面后巷混合堆放15个废有机溶剂包装桶和废胶纸,总重量约27.2公斤,且该贮存场所无防渗漏等防护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
二、查处情况
查处情况:2021年10月14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现场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年11月4日予以立案;1月2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在危废贮存间内,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22年2月17日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案涉危险废物未超过0.1吨且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并已按责改要求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规定,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1、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多方位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整改,避免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
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及时核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整改情形,对符合减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附件1:整改前
附件2:整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