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移动软管偷排、行政拘留、信访举报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通过对信访案件接诉即办,迅速查处某包装制品公司利用移动软管在非工作时间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已立案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凌晨四点,万江分局值班人员接到一宗群众投诉某单位废水偷排,随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过地毯式摸排溯源,最终确定东莞市某包装制品公司涉嫌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外排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PVC片材、塑胶盒、纸箱的加工生产,设有印刷机等设备,印刷机产生废水配套清洗废水收集池。清洗废水通过抽水泵和移动软管#1抽至墙边设置的塑料集水箱内,塑料集水箱底部有排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开启的排水阀门通过移动软管#2连接至塑料集水箱旁的排放口#1,排放口#1连接厂区内雨水排放口#2和厂区外的雨水排放口#3,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涌内。掌握该情况后,万江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锁定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对该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该单位利用大束捆绑直筒、纸板等原辅材料作掩护,将清洗废水集水箱及移动软管进行遮蔽,通过清洗废水收集箱底部的阀门及移动软管,将印刷机清洗废水抽取到厂区内雨水管道,并通过该雨水管道排出厂外雨水道,其涉嫌利用移动软管逃避监管偷排废水。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万江分局已对其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案件处罚期间处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废止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的过渡期,经讨论,按照助企纾困原则,若市自由裁量处罚更轻,则按照市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即根据5.3规定,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贰拾肆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万江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万江公安分局。经多次联情研判,万江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并传唤嫌疑人到案配合调查。
三、案件启示
(一)信访投诉问题接诉即办,快速锁定违法证据。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高效、全面掌握信访内容,快速分析研判并制定处理方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此案中违法企业选择了非工作时间偷排,万江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派员办理,及时固定违法排污证据。
(二)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打造精干高效执法队伍。万江分局组建了由6名执法人员和30名专管员组成的3个执法检查队伍,以“5+2”“白+黑”模式开展高强度、多频次、突击式的联合执法行动,从严从速打击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案件办结实效。继续大力宣传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政策,鼓励内部举报,让监管的利剑高悬,进一步从源头防控、过程监管堵上偷排行为的漏洞。
上图为开启的塑料集水箱底部的排水阀门
上图为移动软管#1
上图为该单位偷拍废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