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柒佰捌拾元罚款,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罚款,对其主管人员处伍万元罚款。本案严格落实“双罚制”,对企业及个人均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5日至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拉丝成型、定性的工序和吸塑机等设备,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移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部门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日决定对该公司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780元。
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内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并于2021年11月2日决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处5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双罚制”。本案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经办人-卢某文